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唐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政,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伟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廖军、唐勇与被告邓伟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廖军、唐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廖军、唐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630元,减半收取计53815元,由原告廖军、唐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