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常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源因与被上诉人陈常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1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田源上诉称,本案属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的财产均不在中国境内,合同履行地为新加坡。上诉人代表新加坡博代尊享咨询有限公司,原告代表名扬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双方行为均是职务行为,包括部分款项由上诉人代收也是职务行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是各自代表的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互传的合同文件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述上诉人是职务行为的事实是明知的,上诉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出具的认证书可以充分证实。本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本案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且案件不适用中国法律。上诉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持有新加坡绿卡,是新加坡永久居民,本案由新加坡法院管辖更为方便。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 陈常贵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常贵主张,自2020年3月起至2020年11月,其委托田源在境外银行开户,双方口头约定其先行支付委托开户的费用,田源办理开户事宜,如田源未在境外成功开立账户则需退还委托费用。田源在收取委托款项后,迟迟未履行开户义务。双方于2020年12月22日对账确认后,其多次要求田源退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委托开户费用及利息,并提交了其向田源在中国境内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转账的明细等。综合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陈常贵诉求,本案产生、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且双方当事人均是中国公民,因此,本案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田源的户籍地为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田源主张其持有新加坡绿卡,是新加坡永久居民,但这仅能证明其享有在新加坡永久居留的权利,不能证明经常居住地且其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案应以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阶段审查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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