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晓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皇城乡马营村村民,现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进宝,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红牙合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进福,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红牙合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晓军与被执行人张进福、张进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青2221民初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晓军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晓军与被执行人张进福、张进宝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双方当事人亦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后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221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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