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江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被告:毛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夏江荣与被告毛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江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慧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江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LPR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毛慧明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为临时周转资金需要,被告毛慧明分别于2011年12月27日、2012年1月8日提出向原告借款200000元、100000元。原告通过其亲属朱小飞账户(原告小舅子的爱人)按约向被告出借上述借款,用于被告短期周转使用。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足额还款,被告均借口拖延,仅归还112000元,被告至今仍拖欠借款本金188000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呈状起诉,望判如所请。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汇款凭证2份、微信截图、调解协议书及申请证人朱小飞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毛慧明通过手机短信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时间双方已半年没有电话联系,更没有见过面,被告不可能向原告借钱。原告和其前妻祝小丽在该时间段已经离婚,祝小丽曾帮原告归还了3000多万元外债,原告没有能力出借款项,原告所说的朱小飞系祝小丽公司的财务。被告曾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帮祝小丽公司担保1600万元,导致被告公司在银行的贷款拖了几个月才转贷成功,被告为此向他人借款支付了不少利息。祝小丽明知被告担保付利息的事,为此也未就本案款项要求被告出具过借条。2019年,被告接到祝小丽电话,祝小丽告知被告由于原告与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要支付原告几十万元钱,现因祝小丽公司经营困难,让被告企业经营好起来帮一下原告,被告出于大家多年的朋友关系就答应了,所以被告才前后给过原告一部分钱,没想到被告的好心导致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就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毛慧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其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夏江荣与祝小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曾共同经营中心超市。朱小飞系祝小丽的弟媳,原在中心超市担任出纳。2011年12月27日和2012年1月8日,朱小飞通过自己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别汇入毛慧明账户200000元和100000元。2018年11月19日,夏江荣与祝小丽自行签订《调解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第5条载明:“原贺村慧丰木业毛慧明欠祝小丽的叁拾万元债务自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起转给夏江荣,债务由夏江荣自行催讨,结果与祝小丽无关。”2019年,祝小丽电话联系毛慧明,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告知了毛慧明。此后,毛慧明就上述款项合计归还给夏江荣112000元,但对其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祝小丽将其对毛慧明的债权转让给夏江荣,已告知过毛慧明,且毛慧明也已向夏江荣履行过还款义务,现夏江荣起诉要求毛慧明归还剩余款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慧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毛慧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江荣借款18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据实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被告毛慧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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