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凌峰剑,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和平县。 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凌峰剑罚金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效力,判处凌峰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200元并予以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带有SAMA标志的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带有YIHAOIOT标志的无线数据终端二个予以没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依法向被执行人凌峰剑户籍所在地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带有SAMA标志的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和带有YIHAOIOT标志的无线数据终端已移交至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涉案物品管理中心予以没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无登记车辆、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存款、无公积金、无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但其账户内存款余额远不足以支付执行标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凌峰剑限制高消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107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石联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