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李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轩与被告李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张国轩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国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张国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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