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莱州市沙河镇路旺孙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路旺孙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文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官明,该村村民。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莱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府前西街1928号。
负责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昆,山东君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莱州市沙河镇路旺孙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莱州市分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莱州市沙河镇路旺孙家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