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军富,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鹏,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军富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富、被告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军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鹏归还借款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鹏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3日被告王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军富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王鹏借款后一直未归还,原告王军富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鹏辩称,其在原告王军富经营的游戏厅玩游戏,被告王鹏向原告王军富出具的借条是事实,但被告王鹏并未实际收到款项,借条载明的款项实际为赌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王军富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军富与被告王鹏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23日,被告王鹏向原告王军富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军富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王鹏。2016、2、23日。”借条出具后,原告王军富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归还借款5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军富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庭审笔录载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综合审查及核实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军富以借条为凭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王鹏亦当庭认可借条确由其本人出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军富是否实际出借了款项以及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款关系?
针对此焦点,本院评析如下:被告王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知,亦应对出具的借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条载明的金额为50000元,结合原告王军富的职业和收入状况,具备现金出借的可能,“今借到”的表述亦能印证被告王鹏实际收到了出借款项。原告王军富陈述借条系前期多次出借现金而最终形成的结算依据,也与民间借贷的常情、常理不相悖。而被告王鹏否认借贷事实实际发生,认为系双方的赌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未举交相应的证据能够使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合理怀疑。虽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的证词仅能证明被告王鹏去游戏厅玩过游戏,输过钱。综上,原告王军富出示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王军富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对原告王军富要求被告王鹏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原告王军富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晓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