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佩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利,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丽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