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次某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理塘县某某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理塘县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址理塘县高城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334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次某某某、理塘县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2348.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次某某某有2万余元存款,已在其他案件中被冻结,理塘县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9日,本院通知被执行人次某某某到理塘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7800元,并承诺未付清的34548.00元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分期给付,至此,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3334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格 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