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春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锦州中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王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59128309K。
法定代表人才志伟,经理。
被告刘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三段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8206010201。
负责人李航,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东辉,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春辉诉被告锦州中裕物流有限公司、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钟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州中裕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志伟,被告刘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修理费30399.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原告向本院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辽N×××××号车辆所有权人是马春辉,2021年3月14日,马春辉雇佣的司机李学伟驾驶辽N×××××号车辆在建平县膨润土厂门口与刘勇驾驶的辽G×××××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辽N×××××号车辆受损。锦州中裕物流有限公司是辽G×××××号车辆的所有权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被告刘勇辩称: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人是刘勇,该车挂靠在锦州中裕物流有限公司,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21年3月14日,刘勇驾驶的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学伟驾驶的辽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建平县膨润土厂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当时也报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辩称:锦州中裕物流有限公司为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对辽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定损为10084.50元,同意按定损数额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认证:
1、原告向本院提交维修清单一份,维修发票两枚,欲证明辽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朝阳宏奕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维修费30399.00元,对此证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有异议,提出维修清单没有经手人签字,没有时间,没有标明修的哪辆车,不能足以证明与发票费用相对应,另外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足以证明车辆受损与本次事故有关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原告向本院提交马春辉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录音一份(含纸质),欲证明马春辉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过,肇事后报警了,也报了保险,查勘员认可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是全责,查勘员说不用事故认定书也可以赔付,对此证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代理人无异议,但提出是否通话不清楚,可以跟保险公司核实一下情况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保险代抄单两份,欲证明锦州中裕物流有限公司为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一百万元的商业三者,对此证据,原告马春辉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向本院提交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欲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对辽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定损为10084.50元,对此证据,原告马春辉有异议,提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是按照照片进行的核损,没有做拆检,朝阳宏奕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清单是拆检后的明细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辽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人是马春辉,2021年3月14日,马春辉雇佣的司机李学伟将车停在建平县膨润土厂门口,刘勇驾驶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膨润土矿里出来,由于操作不当下坡时与辽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人是刘勇,该车挂靠在锦州中裕物流有限公司,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发生事故后,刘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报险,该公司也委派工作人员出险,并认可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全责。辽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朝阳宏奕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维修费3039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勇驾车与停在路边李学伟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锦州中裕物流有限公司,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在出险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认可保险车辆全责,故马春辉的辽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修理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应予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春辉车辆修理费2000.00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春辉车辆修理费28399.00元.
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钟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