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人民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岳宗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茂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申双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王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被申请人:申双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王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茂玉、申双恩、王娥、申双琴、王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00000元财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申茂玉、申双恩、王娥、申双琴、王伯国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书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300000元财产价值范围内,网络查询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申茂玉、申双恩、王娥、申双琴、王伯国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