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姚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霖,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蜜珠,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灵路33号广西工联化工医药设计院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209884。

法定代表人:潘泽镇,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姚峰与被告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姚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峰撤回起诉。

—2—

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原告姚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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