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左玉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张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审理经过
左玉阵申请执行张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宝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总局、证券、车管、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宝成名下有×××江铃牌车辆,该车现下落不明,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委托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反馈无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宝成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835.54元并向申请人完成发放。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宝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