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顺县。
法定代表人:唐国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权。
被执行人:刘建松,男,1989年8月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执行人:韦定兰,女,1991年11月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松、韦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长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松、韦定兰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建松、韦定兰承诺从2021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最低偿还2500.00元,2022年5月20日前偿还完所有本息,如被执行人刘建松、韦定兰未按约定偿还,长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重新申请恢复执行,还款金额以长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计算为准,直至被执行人偿清为止;二、案件执行费112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黔2729执恢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大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家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