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继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君祥。 被告:史月力,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与被告史月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8元,减半收取计97.2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包国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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