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隋少光,男,****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丁德文,男,****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隋少光、丁德文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黑078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隋少光履行案款100000元整,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丁德文尚未履行,且被执行人现处于服刑期间。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经网络查控与传统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