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杨凤莲,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信恒伟嘉(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幢C0152室。 法定代表人:郑克建。 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信美嘉盛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樱花园三区甲5号楼31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克伟。 被申请追加人:刘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苗强与信恒伟嘉(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京0109民初7190号;执行案号:(2020)京0109执1017号]过程中,苗强申请追加北京信美嘉盛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克伟为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苗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苗强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苗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玉英 审判员 吕彤儒 审判员 谢耀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