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小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何亚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何坤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小林诉被申请人何亚伟、何坤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小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xx万元。担保人刘斌生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xx地(住宅1栋)xx室的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湘0422民初213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何亚伟、何坤生的银行存款共计xx万元。2021年9月10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共计xx万余元。因冻结的金额未达到申请人的要求,2021年9月18日,申请人李小林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何亚伟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何亚伟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衡南县新县城xx的房屋(房产证号:南房权证云集字第xxx号);
查封被申请人何亚伟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衡南县新县城xx的房屋(房产证号:南房权证云集字第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