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彭强,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紫娟,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吕国安,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俊雄,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湘,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盼淑,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飞林,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阳怀,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兰梅,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康坤,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仕斌,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康小平,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吕国福,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静,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小东,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飞,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黎美胜,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志强,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小燕,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数英,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彭强、彭紫娟、吕国安、彭俊雄、杨小东、陈盼淑、李湘、朱飞林、彭阳怀、彭兰梅、康坤、彭仕斌、康小平、吕国福、胡飞、王静、彭志强、黎美胜、黄数英、王小燕追缴罚金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3刑终373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强、彭紫娟、吕国安、彭俊雄、杨小东、陈盼淑、李湘、朱飞林、彭阳怀、彭兰梅、康坤、彭仕斌、康小平、吕国福、胡飞、王静、彭志强、黎美胜、黄数英、王小燕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2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强、彭紫娟、吕国安、彭俊雄、杨小东、陈盼淑、李湘、朱飞林、彭阳怀、彭兰梅、康坤、彭仕斌、康小平、吕国福、胡飞、王静、彭志强、黎美胜、黄数英、王小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2月24日向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强、彭紫娟、吕国安、彭俊雄、杨小东、陈盼淑、李湘、朱飞林、彭阳怀、彭兰梅、康坤、彭仕斌、康小平、吕国福、胡飞、王静、彭志强、黎美胜、黄数英、王小燕有不动产登记。
2021年7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彭强、彭紫娟、吕国安、彭俊雄、杨小东、陈盼淑、李湘、朱飞林、彭阳怀、彭兰梅、康坤、彭仕斌、康小平、吕国福、胡飞、王静、彭志强、黎美胜、黄数英、王小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7日,本案被执行人彭强、彭紫娟、吕国安、彭俊雄、杨小东、陈盼淑、李湘、朱飞林、彭阳怀、彭兰梅、康坤、彭仕斌、康小平、吕国福、胡飞、王静、彭志强、黎美胜、黄数英、王小燕应缴纳罚金1490000,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