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霍成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郭雪东,男,1972年5月27日,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申请人:迁西县鸿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泗河桥镇泗河桥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MA09N23Y3H。
法定代表人:关力东。
被申请人:遵化峰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新店子镇圪塔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MA0A17D2X8。
法定代表人:孙良。
审理经过
申请人霍成亮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雪东、迁西县鸿杰货运有限公司、遵化峰旭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霍成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郭雪东、迁西县鸿杰货运有限公司、遵化峰旭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霍成亮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