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开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吕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吴秀,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关于金开兵与吴秀、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5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15706.9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00元、执行费1636.00元。1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吕健、吴秀的6个银行账户和2个网络账户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共计5000.00余元。3月3日,本院拟查封被执行人吕健、吴秀在贵阳市南明区住房一套,3月4日,吕健到本院报告财产称他与吴秀二人名下在贵阳市区有住房2套,并与申请人金开兵约定:“一是吕健在2021年3月8日上午12点以前支付金开兵10000.00元,否则次日启动对吕健夫妇在贵阳山水黔城商品房一套的拍卖程序,拍卖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00元。二是剩余本金、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受理费等在2021年4月25日前付清,否则本院启动对吕健夫妇在贵阳山水黔城商品房一套的拍卖程序,拍卖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00元。”3月8日,吕健通过微信向金开兵转账10000.00元,金开兵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开始履行,本院未实际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4月27日,吕健向本院执行账户支付30000.00元,5月11日发放给了金开兵,5月24日吕健向本院执行账户支付70000.00元,5月26日吕健向本院支付5842.91元,扣除本案全部执行费、受理费后,当日发放75706.91元给金开兵。至此,本金履行完毕。但本案核算利息35602.88元,申请人金开兵不愿放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吕健在剩下的35602.88元利息在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未付清,就以35602.88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6日到付清为止的利息按照24%的年利率(本案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因本院尚冻结吴秀银行账户资金5000余元,5月27日,本院扣划给款后,于当日发放给金开兵,本案实际尚余30602.88元利息未履行完毕。扣划完毕后,本院解除吕健、吴秀所有账户的冻结措施。本案本金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就利息部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5执27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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