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 负责人: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吉林宗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住吉林省东丰县。 原审被告:东丰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东丰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环卫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人保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肖翠芳 审判员 王诣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毕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