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剑阁县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
法定代表人:杨友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剑阁县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剑阁县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何英并已向原告剑阁县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继续审理已失去实际意义。原告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剑阁县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剑阁县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