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马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执行人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
审理经过
马大伟、云飞犯盗窃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21)京010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马大伟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云飞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169元。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1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查封马大伟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并未实际控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将马大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发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因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和退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及被害人(单位)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