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鸿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玉斯布江·哈山泰,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鸿彬与被执行人玉斯布江·哈山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鸿彬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824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6824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鸿彬与被执行人玉斯布江·哈山泰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鸿彬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