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霞,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贾芬,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霞与被执行人张勇、贾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1266.5元,申请执行费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标的款302.4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勇名下甘J3××××号“思域”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处置不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张勇、贾芬名下再无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张勇、贾芬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5月11日对其移送xx机关查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林霞,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温雅学
审判员 王 贵
审判员 马利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