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永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冬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永丽与被告李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应视为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永丽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卫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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