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叶佳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蓝凌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芬明,浙江庭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叶佳俊与被告蓝凌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叶佳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佳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计1532元,由原告叶佳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