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怀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目伟,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怀庆与被告王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怀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练功带加工生意,2019年6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货物(价值1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均被被告拒绝。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怀庆提供的被告王英杰的住址,经法院送达无法查到此人。原告又不能提供更具体的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具体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应当驳回原告刘怀庆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怀庆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