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有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南县。
原告:银凤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乐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满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李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有功、银凤英与被告李峰、李满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有功、银凤英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有功、银凤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有功、银凤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有功、银凤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