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固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溪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91276571Q。 法定代表人:陈天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理好,厦门固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林泗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固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固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厦门固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泗宝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固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陈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