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国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大箕镇。
被执行人:范东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国瑞与被执行人范东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晋0525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东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国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东亮支付申请人租赁费用235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查明被执行人范东亮有零星银行存款,现已冻结。
3、本院从2021年1月4日起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的财产及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到其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的财产及线索。
5、通过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股权及公积金。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范东亮未履行的235000元执行款及申请执行费3425元,申请执行人郭国瑞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