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诺贝隆展柜厂,经营场所:西安市灞桥区。
经营者:许永平,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XX街道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慧,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蕴,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锋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段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商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诺贝隆展柜厂诉被告宋锋娃、段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诺贝隆展柜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诺贝隆展柜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