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吝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
案外人:赵新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杨娟,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吝万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服刑期间。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吝万国诈骗罪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14刑初83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14执3466号]过程中,案外人吝广明、赵新枝对本院查封吝万国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房屋(以下简称100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吝广明、赵新枝称,请求法院解除(2021)京0114执3466号执行案件对1002号房屋的查封行为。事实与理由:贵院因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刑初83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2021)京0114执3466号执行裁定书,将1002号房屋查封,该查封行为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一、该房屋购房款是由案外人支付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案外人计划在安阳买一套房子,便和两个孩子吝万国、吝会清一起看房,到最后选定了1002号房屋。当时因为案外人没有文化、年龄大、身体不好且不符合贷款条件,为了方便便以吝万国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该房屋的购房款一共661 215元,首付301 215元,以吝万国名义贷款36万元。该房屋的购房款均是由赵新枝和吝广明的共同财产和其女儿吝会清支付的。该房屋首付款、车位、地下室、维修金费用等共计326 623.4元由案外人的共同财产和其女儿吝会清支付,自2020年10月份至今的房贷18 526.94元均是由案外人女儿偿还,以后的房贷也是由案外人偿还。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出资人是案外人,由案外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和票据凭证证实,且该房屋目前还没有房产证并不属于吝万国的财产,因此贵院查封案外人出资购买的该房屋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贵院应当综合房屋的房款支付、房屋贷款的偿还情况及吝万国的客观情况对房屋的所有权人作出公平客观的认定。二、购买该房屋的钱是案外人多年辛苦积攒的汗水钱,与贵院(2020)京0114刑初8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吝万国诈骗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屋的购房款都是案外人多年来靠农业种地和打工辛苦挣来的合法收入,吝万国根本没有任何出资,与贵院(2020)京0114刑初8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吝万国诈骗没有任何关系。案外人是地地道道老实的农民,活了半辈子才辛辛苦苦积攒够了买房的首付款。虽然案外人儿子吝万国确实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偿被其诈骗受害人损失,但是案外人是无辜的是与该诈骗没有任何关系的,不能以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为吝万国承担责任,这完全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三、案外人为购买该房屋已经变得生活非常困难,法院查封案外人房屋使案外人生活变得更加艰难。案外人赵新枝患有后循环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层、糖尿病等疾病,每天需要吃药、每年需要到医院做两至三次治疗。案外人吝广明2018年患有肾结石做了手术花去大额医疗费,且至今身体仍未根治,2021年2月21日吝广明右手桡骨骨折导致花费大额医疗费。案外人家庭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比较困难。2019年12月案外人决定买房后花费大半辈子的积蓄才交了个首付,还欠36万的债务。之后吝万国的刑事案件发生更导致案外人的身体和精神备受打击,案外人为吝万国刑事案件退赃6万又花费大额金钱。现在案外人生活非常困难,法院的查封行为更是雪上加霜,请贵院考虑购买房屋实际出资情况和案外人生活的客观情况,解除对案外人房屋的查封。综上,案外人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不是吝万国的个人合法财产,贵院不应当查封该房屋。案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望贵院查清事实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在房屋所在地已经提起了确权之诉。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20)京0114刑初8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吝万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吝万国在本院认定的数额内与本院(2020)京0114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第十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在案扣押案款人民币六万元按比例退赔相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吝万国在应承担的数额内继续退赔,清单附后)。该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本院以(2021)京0114执346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查封吝万国名下1002号房屋。2021年6月15日,本院裁定评估、拍卖1002号房屋。案外人吝广明、赵新枝就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为支持其主张,吝广明、赵新枝向本院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收据、个人贷款支付凭证、还款凭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1002号房屋虽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上记载的1002号房屋的权利人为吝万国,本案据以执行的(2020)京0114刑初83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吝万国退赔,吝万国未按判决书进行履行,本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吝万国名下财产,故本院对1002号房屋采取查封、拍卖措施并无不当;此外,吝广明、赵新枝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载明的买受人、借款人均为吝万国,案外人吝广明、赵新枝与被执行人吝万国系父母子女关系,即使案外人在涉案房屋的购买中存在出资行为,亦不能就此认定涉案房屋为案外人所有。故吝广明、赵新枝主张涉案房屋为其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吝广明、赵新枝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吝广明、赵新枝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