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俊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贞,河南前行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河南照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中央花园小区南门100米)。

法定代表人:陈金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路东(工行大厦20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珂,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李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芳诉被告河南照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朝阳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芳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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