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能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能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359.13元,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

本院查明

2021年8月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六盘水监狱以罪犯李能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能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01月04日至2019年07月31日获表扬1个;2019年2、6月因欠产分别被扣1.64分、17.6分;2019年08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表扬1个;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表扬1个;共计3次表扬。另查明罚金5000元未履行,退赔114359.13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生效刑事判决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积分(含月表扬)折算及转换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考评周期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认罪悔罪书、三课教育考试合格通知单,罪犯入监登记表、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六盘水检减提请意[2021]212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能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能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判项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能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26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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