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秀谭,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1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暂住揭西县××××××出租屋。因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刑诉〔202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谭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杨秀谭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途经揭西县×××××××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鉴定:被告人杨秀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9mg/100ml。经广东××××××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秀谭所驾驶的车辆属电动两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条件。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及涉案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被告人杨秀谭的供述,广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广东××××××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杨秀谭犯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且不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秀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谭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符合机动车条件的电动摩托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秀谭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谭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秀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 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晓峰 书 记 员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