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嫩江县。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局局直。
法定代表人:周宏宇,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琴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淑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缓交)由原告刘淑琴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