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持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筻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水,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泽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筻口镇。
审理经过
原告余持久与被告徐泽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持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水、被告徐泽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持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购房欠款43,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5日,原告将岳阳县筻口镇农机站院内所建的楼房第二层东边套间以188,000元出售给被告,扣减原、被告约定支付给被告的60,000元外,被告应支付128,000元。此后,被告先后支付原告现金85,000元,剩余43,000元购房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徐泽细辩称,被告不欠原告购房款,原告还没有交付房产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售房合同1份,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0日,徐泽细、徐大金、许志鹏、陈金波(协议甲方)与余持久、姜方生(协议乙方)签订一份建房协议,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原车库改建套房的工程,总体承包给乙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1、新建房屋的报批手续由甲方负责,乙方积极配合,城建费用由乙方负担。2、原车库的一切经济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只接收空车库,新建房屋的周边关系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负责办理好国土手续。3、新建房屋由乙方负责设计建造,安全责任事项由乙方承担,地面面积应达290㎡,每层设计两套住房,上、下共六层。4、乙方新建房应返还给甲方四套房屋,楼层分别为第一层两套、第二层一套、第三层一套,甲方另补偿乙方建房成本100,000元,此款开工时一次性付清。……2014年6月15日,余持久(卖方,合同甲方)与徐泽细(买方,合同乙方)签订一份售房合同,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在岳阳县筻口镇原镇农机站院内所建的楼房中的套房出售给乙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具体协商如下:1、出售楼房的基本情况,甲方建好的岳阳县筻口镇原镇农机站院内楼房一栋,共六层,一至六层均为套间,东、西各一套,面积各为145.3平方米。房屋为砖混结构,屋顶为瓦层面,外墙水泥刮平,北边外墙瓷片,整栋住房由一个梯级间上行。2、乙方同意购买新建套间住房楼中第二层东边套间,双方商定成交价为188,000元,签订合同时付50,000元,剩余款项主体完工与搬迁时付清。3、甲方所新建楼房,水、电配套为电送至套房进户门口,水送至套间内厕所中。4、整栋楼出售后,由甲方统一办理客户的房产所有权证,但其办理证件时所产生的费税由各户均摊……原告在楼房建好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购房款43,000元,仅提供了与被告签订的售房合同,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持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余持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