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桂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李丽楠,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靖宇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陶红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靖宇县。(张玉生妻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刘奕君,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格格勒呼,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铁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李桂珍与靖宇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玉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请与本院受理的(2021)吉0622民初439号原告高广琴诉被告靖宇县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玉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吉0622民初439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诗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