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市嘉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宁秀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秀云,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王丹,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市嘉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市嘉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市嘉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