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赡养费3500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及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01.94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751.94元。现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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