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联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于洪伟,经理。
被执行人:刘海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联丰饲料有限公司与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请求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海龙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邮政储蓄银行有1750.49元人民币,已被本院强制执行,支付给申请人。本院查询了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会面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不持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权伍珉
审 判 员 尹 坤
审 判 员 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