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小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杜育兵,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云与被执行人杜育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育兵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交易信息、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小云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李小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杜育兵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