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小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小南街(盛丰源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034471。
法定代表人:肖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1474972E。
法定代表人:卢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敏与被告重庆市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小敏于2021年7月30日撤回对被告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不再另行制作文书。2021年8月30日,原告谭小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小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小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小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小敏负担。
审 判 员 李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