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西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马庄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马庄前村北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82ME048486XL。
法定代表人:褚万新,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赵仁军与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马庄前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仁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西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马庄前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仁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35600元并赔偿损失;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购买原告山楂树树苗38000棵,每棵6.2元,共计欠款235600元,有被告的欠条为证,后经原告催要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南流泉赵仁军甜红子山楂树苗款共计3.8万棵《大写叁万捌仟棵每棵6.2元》,合计款235600元,大写贰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落款为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马庄前村,并加盖新泰市青云街道马庄前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树苗款2356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356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马庄前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马庄前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235600元及利息(以本金235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7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马庄前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