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世金,男,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执行人:民乐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财国,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民乐县。
被执行人: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财国,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国祥,男,住甘肃省民乐县,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张财国,男,甘肃民乐人,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执行人:张永新,男,甘肃民乐人,住甘肃省民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世金与被执行人民乐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财国、民乐县阳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7执3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