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李兴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顾祥与被执行人李兴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379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顾祥于2021年2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兴忠在银行的存款14980.72元,申请执行人顾祥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出具放弃对案件款454.2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的证明一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37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寇文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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