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桃林镇兴达再生纸厂,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笔山村。

经营者:吴凯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执行人:临湘市白羊田镇快乐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田镇万利村。

法定代表人:何浩,厂长。

被执行人:何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桃林镇兴达再生纸厂与被执行人临湘市白羊田镇快乐花炮厂、何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湘06执监26号执行裁定指令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临湘市白羊田镇快乐花炮厂、何浩未履行临湘市人民法院(2018)湘0682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临湘市白羊田镇快乐花炮厂、何浩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95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临湘市白羊田镇快乐花炮厂、何浩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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